请问,关于假释案的处理,是哪一级法院负责?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二、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三、被报请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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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假释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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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办理假释:
1、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来审理,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3、作出假释裁定书。
《刑法》第八十一条法律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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